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4年11月7日
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设立科研机构,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坚持“精简高效、突出特色”的原则,科研机构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科技工作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科研机构分三类:
(一)指政府、行业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组织,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二)校级科研机构,包含无挂靠学院及有挂靠学院的学校直属的独立科研实体。
(三)院级科研机构,指挂靠学院、独立运行的科研实体。
第三章 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学校按照其建设和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对于政府、行业批准的无任何建设经费支持(含项目经费)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其建设运行。对于政府类科研机构支持建设经费30-50万元,行业类科研机构支持建设经费10-20万元。
对于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学校一次性给予机构人员一定的奖励。政府类科研机构: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部级奖励5万元,厅级奖励3万元;行业类科研机构:国家级奖励3万元,省部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的管理除遵循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办法外,学校应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配套下拔经费的依据。
(一)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在建设期内应按时向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提交年度计划、工作年报、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等。
(二)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验收通过后,须接受学校组织的绩效评估(上级职能部门已经安排绩效评估的科研机构不需要再接受学校的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校给予50-80万元的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学校给予20-3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自主选题研究和学术交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省部相关的科技政策和规划,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种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学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品研发的主要阵地。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拥有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校级科研机构应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以国内一流标志性学科为建设目标。
(三)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校级科研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独立,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原则上与相关专业学院及学科实行共享,如有需要,实验场所和设施也可独立建设,专用仪器设备也可独立使用。对于场地、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求,申报时应在《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及人员组成:
(一)校级科研机构实行院长(中心主任)负责制,独立运行,独立管理。校级科研机构的人员由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负责人采取校内遴选或海内外招聘的方式产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校外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其待遇和管理办法按协议执行。
(二)校级科研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得少于5名,兼职研究人员数不得少于10名。专职科研人员的行政关系和业务关系隶属校级科研机构。兼职研究人员的配备实行校内外“双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签订合约承担规定的任务。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仍隶属原单位,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隶属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
(一)校级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院士、长江学者和教授组成,负责确定本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战略。
(二)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订本科研机构发展计划,组织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和实施,负责科研机构重大项目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统一管理以及其他科研活动。
(三)校级科研机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队伍建设需要,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校内兼职研究人员考核由所在学院进行,所参与的科研活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课题的前期申报及组织等工作,由受聘校级科研机构考核,考核结果经科技处审核后,计入本人工作业绩。校外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考核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激励政策:
(一)无挂靠学院的学校直属的校级科研机构在职称评审、博硕导遴选、研究生招生、限项申报等方面实行计划指标单列。校级科研机构人员在职称评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研究员系列或教师系列进行评审;有挂靠学院的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学院院务会并参与学院实验中心管理。
(二)学校优先支持校级科研机构申报各类政府及行业科研平台,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的依据。
(三)校级科研机构专职人员每年可承担50学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超过50学时的部分不计入工作量,相关学院必须根据需求进行安排。校级科研机构在3年建设期内,学校每年给予专职科研人员补满工作量;专职科研新教师在进校3年内,学校每年给予补满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
科技处是校级科研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核。
(三)建设期内,校级科研机构需每年撰写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科技处对校级科研机构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下拔经费的依据,必要时根据具体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建设方案。
(四)建设期满,科技处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一)校级科研机构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面向国家重点行业,结合学科、学院和科研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谋划和设置。原则上在运行较好的院级科研机构基础上组织申报校级科研机构。拟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须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处负责对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根据《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一)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对于专职科研人员数≤10人的科研机构,学校按每年10万元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对于专职科研人员数>10人的科研机构,学校按每年20万元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二)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一)建设期满,校级科研机构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验收总结报告》,科技处按照《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20-30万元建设经费,以滚动资助;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须提出两年整改建设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两年整改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运行,不合格的取消建制。
(二)通过验收后的校级科研机构均需参加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只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不考核个人。
绩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和稳定支持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20-30万元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自主选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建制。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程序:
(一) 年度考核由科技处按照《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年度要求,结合校级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组织考核。
(二)验收、绩效评估采取集中会议、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校级科研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分别提交《江苏大学科研机构验收总结报告》和《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 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或绩效评估专家组,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院级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一支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拥有实验和办公场所;建立较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院级科研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得少于3名,兼职研究人员数不得少于4名。
第十九条 依托学院是院级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跨学院组建的院级科研机构应依托一个主要学院进行管理。依托学院应参照本管理办法中“校级科研机构”中的相关管理措施,制定院级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负责院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验收和绩效评估,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设立采取自由组合申报和学院组织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一级博士点学科需设立2个院级科研机构,每个一级硕士点学科需设立1个院级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内学校(或依托学院,或由学院配套),视具体情况给予每个科研机构每年3-5万元建设经费;对建设期满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3-5万元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将院级科研机构建设列入学科建设和学院重点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发展业绩突出的院级科研机构可以推荐申报校级科研机构。学校以依托学院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优先推荐支持院级科研机构申报各类政府及行业科研平台。
第二十四条 现有没有独立运行的非专职科研机构,应逐步过渡到专职科研机构,没有绩效的非专职科研机构应逐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所有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估考核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